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患者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准确全面落实,按着《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认真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强化和规范住院参保患者日常服务的管理及监督,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入出院标准,可门诊治疗的患者,不得收治住院;已治愈或病情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必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二、参保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示参保人出示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参保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登记入院科室、床位号、疾病名称及经治医生姓名。
三、经治医务人员必须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书写病历、处方等有关信息内容。
四、坚决杜绝冒名顶替、挂名住院、一床多人住院、虚假病历、虚假住院等问题的发生。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做好日常服务及监督管理,特别是节假日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加强管理,避免因节假日造成的医患沟通不畅和管理松懈,要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市医保中心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网络监控管理和不定期检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