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全院科技人员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在院科技人员,争取高层次的科研课题,获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著,推动我院科研工作向深层次发展,根据学校《关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奖励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院科研奖励办法,现公布如下:
一、科研立项的奖励
1、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及其子项目主持,优秀青年项目、杰出青年项目按项目经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奖励(按当年实际到位经费的10%为奖励资金),最高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每项奖励课题组3万元,其中不含国际(地区)合作交流和学术会议项目,应急管理项目或小额基金每项奖励课题组0.8万元。
3、获省科技厅重大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每项奖励课题组5万元。
4、上述奖励标准为我院独立立项标准,合作立项按单位排序依次减半,课题组奖金由课题主持人领取,具体分配由该主持人负责。
二、科研成果的奖励
1、 国家级科研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最高奖 奖励500万元
一等奖 奖励100万元
二等奖 奖励50万元
2、 国家部委级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奖励20万元
二等奖 奖励10万元
三等奖 奖励5万元
3、省级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
最高奖 奖励20万
一等奖 奖励10万元
二等奖 奖励2万元
三等奖 奖励0.3万元
4、厅局级科学成果
一等奖 奖励0.3万元
二等奖 奖励0.2万元
三等奖 奖励0.1万元
5、上述标准为我院独立获奖标准,合作获奖按单位排序依次减半;资金由获奖项目第一负责人(或第一合作者)领取,具体分配由该项目负责人决定。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按照成果获奖级别最高的奖励。
三、SCI论文的奖励(论文影响因子按出版当年计算,当年没有按前年度计算)
1、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所属第一单位均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并已公开正式发表于正刊,以检索结果为准,其中非实验性研究论文奖励金额减半(如综述、Meta分析、数据处理等),奖金分配权属通讯作者,具体奖励如下:
(1)IF<1,不奖励;
(2)1≤IF<3,每篇奖励0.1万元×影响因子;
(3)3≤IF<5,每篇奖励0.3万元×影响因子;
(4)5≤IF<10,每篇奖励0.5万元×影响因子;
(5)10≤IF<20,每篇奖励1万元×影响因子;
(6)IF≥20,每篇奖励50万元
2、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文章被引频次奖励
(1)文章发表后三年内,被引频次超过50次的均奖励1万元;
(2)文章发表后五年内,被引频次超过100次的五年内合计奖励3万元;
(3)文章发表后十年内,被引频次超过300次的十年内合计奖励8万元。
3、第一作者所属第一单位或者通讯作者所属第一单位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SCI文章,3≤IF<10,每篇奖励0.1万元×影响因子,IF≥10,每篇奖励0.5万元×影响因子,奖金分配权属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出版专著的奖励
1、由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第一主编奖励2万元,第二编著人奖励1.5万元,第三编著人奖励1.0万元,其他不奖。
2、相同专著不重复奖励,只奖励最高排名编著人。
五、国家级学术团体任职的奖励
“国家级学术团体”特指中华医学会与中国抗癌协会。(简称为“学会”)。委员、青年委员、学组成员及上述两个学会省级任职不在奖励范围内。同期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任不同职务按照就高的原则计为一次;同一获得者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每个聘任期计为一次奖励金额予以累加。
1、 学会会长(理事长),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学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奖励人民币3万元;
3、学会常务理事与所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奖励人民币2万元;
4、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奖励人民币1万元;
5、专业委员会常委,奖励人民币5千元。
说明:
① 以上各项奖励均为税前额度,应交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本人应得税后额度。
② 以上奖励均为对课题组的奖励,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发放。
③ 有特殊情况者或上述奖励之外需奖励的科研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④ 本办法自发放日期开始执行,原科研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⑤ 本奖励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