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有效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杜绝虚假住院等骗保行为,促进我市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出院患者回访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的要求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出院患者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出院患者的数量及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抽查回访。
二、抽查回访主要采取随机抽取本月、季内从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的参保患者资料进行回访。通过回访了解和调查定点医疗机构对病人的医疗救治、治疗用药、医疗服务等有关情况,及时发现虚假住院等骗保行为。
三、回访的内容包括:出院患者的诊断;在院期间的检查、治疗、用药、医疗服务等情况;住院费用支出及住院自付金额;有何建议意见等。
四、回访的形式:电话回访、上门回访
五、结合病历的审核情况,将对回访结果同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沟通核实后,记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记录,做为定点医疗机构信誉登记评定的依据。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联系到参保患者本人或家属而无法实现回访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联系告知新的联系方式,取得新的联系方式后仍实现不了回访的,扣除其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费用。对回访发现违规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中心将对回访记录进行登记备案。
七、本通知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本通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