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临床医生: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人保发【2010】57号)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部分目录内药品取消了诊断限制,但仍需按照卫生部医师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使用。如超范围使用药品造成违规扣款,后果由责任医生承担。
医生开具处方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西药处方需符合西医诊治原则。
2、中成药处方需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
3、作用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不能叠加使用或滥用药物。
4、用药原则应按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