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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简介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哈医大三院)始建于1972年,是黑龙江省唯一集肿瘤预防、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占地面积20.6万平方米,开放床位3220张,年门诊量120万人次、出院17万人次、手术5.7万例。拥有57个临床科室、21个医技科室、15个教研室、7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以及省内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筛查肿瘤最专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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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与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作者:医保   来源:   发表时间 :2011-09-23    浏览次数:   

甲方: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

乙方:

第一条 为保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双方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政策的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权利,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离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甲乙双方均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作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认真解答乙方的咨询,对乙方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三、按照《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乙方所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提出意见和整改要求。

四、甲方应对乙方省直医保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甲方负责指导乙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数据库。

六、甲方按照省直医疗保险相关结算办法与乙方进行结算。

七、甲方对于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流失的医疗费用,甲方有权全部拒付,对已经支付或收取的费用,甲方有权追回。

八、因乙方工作失误或故意造成冒名顶替、分解住院、虚假上传数据等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费用并核减所发生金额的2-5倍,视情节给予乙方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乙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采取停止医保处方权等相应的处理办法,对触犯法律者报请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九、如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省医保局有权对其申报的费用进行缓审、缓结,情节严重的缓签次年服务协议。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由一名院级领导(院长或主管院长)负责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执行和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制度,对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进行协调和日常管理,在组织机构或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乙方应在本单位正门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甲方的通知、通告、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及价格等医保相关信息。设置导诊服务台和咨询电话,为参保人员、离休人员提供方便的就医咨询服务。设置“医疗服务投诉箱”,接收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意见和投诉。

三、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四、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将医疗费用结算指标分解到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投诉,应认真查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为参保人员、离休人员诊疗过程中,应自觉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病历管理规范》的统一要求书写处方、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件,病历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备查。医生在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检查及开药同时必须在《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治疗就诊手册》上记载病情变化、检查及用药情况,以备审核。

六、乙方接受甲方依据本《协议》及考核内容的要求所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并快速、准确的提供甲方所需的有关资料。

七、乙方对医保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违反医保政策的医务人员建立相关记载,作为考核医务人员医保工作之依据。

八、乙方应按物价收费标准收费。乙方对于经过卫生、物价部门审批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需向甲方申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九、乙方对用药范围内同种药品的使用,应选择疗效相近,价格较低的品种。用药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及《药品目录》规定的使用范围。离休人员在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时,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医保办审批,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十、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备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药品剂量的规定,并实现根据医嘱按日投药的科学方式。

十一、乙方应认真维护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数据库,因项目维护错误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如给参保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应在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就诊时验证身份,发现就诊者所持医保卡与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拒绝办理住院手续。扣留医保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应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为参保人员、离休人员配药。离休人员原则上出院带药不超过7日用量,参保人员不允许出院带药。

十四、乙方应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离休人员收入院或挂床住院;也不得拒绝符合入院条件的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住院治疗;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参保人员出院。不允许向参保人员、离休人员违规收取现金,对收取的现金乙方应及时退还给参保人员、离休人员。

十五、乙方对省直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支出要单独建帐,分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于每月前3工作日报送上月医疗费申报表,甲方不收取超期申报表。此表要求一式两份,表内项目必须填列齐全、数字真实准确,同时上报医疗费用明细表及处方等相关资料,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十六、乙方对于离休人员当年发生的急诊、转院等情况现金核销的医疗费用在审核后全部上传省直医保信息系统(年底前上传),同时将费用支付给患者,否则乙方所垫付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七、乙方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次均定额指标为    元(含统筹金和大额补助金,不含生育和肾透析费用)。对在医院住院时数少于48小时或费用不超过起付线定额的患者(除死亡、转院等特殊情况外)或住院费用中不含治疗费用者,将不计入住院人次指标。

次均定额指标说明:每月定点医疗机构统筹金与大额补助资金申报额之和,如小于当月指标值(平均定额×当月出院人次),按申报额扣除审核不合理金额进行结算;如两项申报额之和大于当月指标值,按当月指标值扣除审核不合理金额进行结算,甲方暂扣超指标值部分金额。次年初,如全年统筹金申报额与全年大额补助申报额之和如小于全年指标值(平均定额×全年出院人次),甲方将把个别月份超指标值暂扣金额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如全年统筹金申报额与全年大额补助申报额之和如大于全年指标值,甲方将扣除全年超指标值金额(如各月暂扣超指标值金额之和大于全年超指标值金额,将多余部分返还定点医疗机构)。

十八、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入院时乙方应及时上传数据,对在院期间的费用上传时间要求实行电子病历的医院不得超过72小时、其它方式录入信息的医院不得超过48小时(节假日顺延)。对未按时上传单位,甲方有权拒付该住院人员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住院患者医保卡必须在科室保存,以便核对。乙方应在年终结转前将在院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上传。

十九、乙方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的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离休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否则,参保人员、离休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付费用。

二十、乙方按规定及时与已出院参保人员、离休人员进行结算,并按规定及时与离休人员进行年终结算。

二十一、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领购、使用和保管省直医保专用收据,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收据管理规定》。医保专用收据要单独保管、装订,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乙方除开具住院费用收据外,还要打印“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结算概要说明”“住院费用明细查询单”。

二十二、乙方在为参保人员、离休人员治疗过程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乙方不得将甲方拒付的费用转嫁于参保人员、离休人员。

二十三、乙方对因急诊未携带医保卡、医保卡出现问题等不能正常办理入院手续的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应按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对待,并在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和及时补录信息。

二十四、乙方须加强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的管理,严格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特殊疾病、特殊治疗患者在乙方就医,相关数据要及时上传,因乙方不上传相关数据所造成的患者损失由乙方负担。

二十五、乙方不得利用省直医保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公共合法利益和参保人员利益的活动,不得擅自传播从省直医保信息系统获得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涉密信息。

二十六、乙方运行省直医保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只能用于省直医保业务办理,不能用于其它用途。运行省直医保业务的计算机系统严禁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硬件,严禁接触与业务无关的存储介质。

二十七、卫生、药监等部门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数据库项目的政策进行调整时,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

二十八、省直医保人员结算时,严禁收款员代替其输入医保卡密码。

二十九、运行省直医保业务的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并及时更新防火墙及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软件安全补丁。运行省直医保业务的计算机系统必须定期查杀病毒。由于乙方计算机感染病毒而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三十、乙方计算机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并严格按《黑龙江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收费系统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由于乙方操作不当导致的系统数据错误,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三十一、退院操作须在入院登记24小时内进行,退费操作须在收费后30日内进行。原则上不允许乙方进行退结算操作。

三十二、如确需退结算操作,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信息上传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十三、乙方应根据甲方业务办理需要,保证省直医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因医院自身原因使省直医保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十四、乙方有义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修改社会保障卡密码的服务,对于因密码锁定而导致社会保障卡不能使用的参保人员,应引导其到甲方或省厅信息中心解锁。

三十五、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不经过省直医保管理系统直接或间接篡改、复制、破解省直医保业务数据行为。

第五条 协议的提前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如乙方不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标准,甲方立即与其解除协议;如乙方不愿继续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做好相关善后工作,以免对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如乙方年终考核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或考核不合格,甲方将自下一个年度起终止协议。

三、对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签署协议,并在规定签署时间后一个月内仍未签署的单位,甲方有权停止审核结算相关费用,乃至拒签该年度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原则上一年(自确定签订新协议之日起,原协议自动终止),但在甲乙双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继续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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