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管理,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外出进修学习是指为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到国内外高水平医疗机构、高校或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进修单位)进修学习,学习内容与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至1年,国内学习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 外出进修学习专业应与医师执业范围相符合;拟变更执业范围的按照原卫生部和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相关要求执行,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外出进修学习,应在保证所在科室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坚持按需择优选派、职工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外出进修学习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机构为本院;医疗(技)质量和服务满意度高,服从工作安排,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从事本专业3年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及临床实践能力,是本专业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能够胜任进修期间的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 除有特殊需要或原因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外出进修学习:
1.因发生医疗事故、教学事故或出现医德医风、师德师风问题等受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2.近2年内有过半年以上进修学习经历的;
3.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攻读在职研究生或学历教育的;
4.正在承担教学任务,且无他人可替代的
5.妊娠期或患有影响工作及学习的疾病等。
第三章 进行学习申请流程
第九条 职工本人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申请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科室集体讨论,科室负责人签字,有所属教研室的,还需经教研室主任签字,职工所在党支部书记签字。
第十条 继续教育科负责审核资格,符合条件者,继续教育科主任签字确认;经医务部或护理部同意后,上报相应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将申请表交至继续教育科备案;携带申请表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外出进修学习协议,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申请流程办理擅自离岗者,按照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及我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第四章 进修学习期间管理与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应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因出现重大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过失等被终止进修学习的,按我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应定期向科室负责人汇报进修学习情况;如出现因病无法继续完成进修学习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护理部汇报。
第十六条 工资及福利待遇依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各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进修学习结束后管理
第十七条 进修学习结束后,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返岗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到医务部或护理部报到。
第十八条 携带结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至继续教育科存档,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进修学习费用报销具体要求如下:
1.有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外进修、我院优秀青年留学等项目资助的进修学习,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2.无项目资助的进修学习,需携带备案表,按照我院财务审批要求及流程到财务部报销进修费和交通费(国内1次往返),进修期间每天补助50元;
3.因出现重大的医疗事故、医疗行为过失或个人原因(不可抗力和因病无法完成进修学习除外)终止进修学习的,进修费不予报销,由职工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及时整理学习成果,在我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宣讲,积极推行和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国内进修学习半年及以下需返岗后在院工作满1年;国外进修学习在院工作年限按照我院相关要求执行。如在工作期限内,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或调离,按协议规定,应返还进修期间由医院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基本工资、基本福利待遇、进修费、交通费、补助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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