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非学历教育管理,提升教育质量,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哈医政发〔2023〕1 号),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制度建设、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审核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条 医院是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依据社会对卫生人才培训和医学教育的需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谁申报、 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科具体负责医院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申报和审批非学历教育立项。医院各教研室、科室在开展非学历教育前,应按照学校要求,向继续教育科提交立项申请,初审通过后,由继续教育科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展。
第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七条 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或医院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要在申请立项时主动申明。立项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教研室、科室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和信誉度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2.起草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上报医院继续教育科审核,重点审核合同中合作模式、院名院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
3.经学校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在合同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4.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纸质版和扫描版合同上交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八条 立项的非学历教育应按照审批的项目范围开展,若举办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变更,需提交相应变更材料,重新逐级审核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受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举办的以及不在立项管理范围内的非学历教育,需提前两周提交备案申请,经医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名称和招生等管理,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2.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冠以“领导干部” “总裁”“精英”“领袖”等;
3.委托院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4.招生宣传内容不真实、不明晰、不准确,与学校审批立项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发布模糊信息误导学员;
5.其他不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医院按月制定非学历教育项目举办计划,举办教研室或科室按要求上报招生人数、招生条件、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教学内容、授课教师、教育方式、项目负责人、考试考核等。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或业余形式,鼓励创新教学模式,积极开展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十三条 各教研室或科室应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和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安排,遴选好授课教师;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结业证书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十五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应急预警处理能力,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执行。医院财务科、审计中心、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防范腐败风险。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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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