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贯彻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进一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现将省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黑发改高技【2011】604号)转发予各单位,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附件2)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附件3)的有关规定和省对该认定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特色和优势,认真做好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单位应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装备;
3、提出的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4、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报程序
1、请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的要求编写(见附件1);
2、我校对申报项目有关条件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市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伍份,项目单位需在申请报告后附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并加盖公章;
3、请具备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条件的单位,抓紧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于2011年6月5日前交到科技学术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 kyk609@163.com。
附件:
附件1
附件2:国家工程中心管理办法.doc
附件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