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员职称评聘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学院和教研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必备条件
(一)研究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第一条为必备项)
1、第一(或责任)作者发表本专业SCI、EI收录研究论文三篇以上,或二篇以上且具备下述三条中的二条。
2、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经费6万元以上,或二项以上省部级课题,经费累计10万元以上,或横向合作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不限名次),或二等奖前五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三名。
4、获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显著经济效益(200万以上)。
(二)副研究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第一条为必备项)
1、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SCI、EI收录论文二篇以上,或一篇以上且具备下述三条中的二条。。
2、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或厅(局)级课题二项,或横向合作课题,经费15万元以上。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二名,或厅(局)级成果一等奖前二名,或厅局级成果二等奖第一名。
4、获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明显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