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调整 由原来的“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标准: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调整为“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标准: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精神病患者在省直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的调整 住院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2%;一级医院9%,退休人员分别下降3个百分点”调整为“三级医院12%;二级医院9%;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分别下降3个百分点”。
三、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新增慢性病病种 在原规定病种基础上增加以下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癫痫;帕金森病。
四、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肾透析患者透析费用结算程序的调整 由原文件规定的“先由参保患者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再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代办员持相关资料、病历和报销单据定期到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比例报销”调整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透析费用,由参保患者持《省直医疗保险卡》以记账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需由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与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结算;需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五、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时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的调整 由原文件规定的“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工伤医疗费由单位垫付),待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代办员凭参保人员代办卡、病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疗费收据等到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调整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持《省直医疗保险卡》以记账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需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六、以上须知来自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期下发的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