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保人员申报材料
首先参保单位代办员先到医疗监督科登记人数。
参保人员根据门诊十种疾病的要求准备的材料为病例复印件、两张一寸相片、其他相关检查材料(脑梗、脑出血需要有CT片或核磁片、糖尿病要有化验单、冠心病心梗有心电图)等。如同时符合多个合并症最多只能申报两种。
二、 代办员材料汇总
1、 代办员根据将材料汇总,并严格掌握上报资格,对于没有病历人员、非门诊十种疾病病种的人员以及不符合门诊十种疾病申报标准的人员不要上报。
2、 代办员将每个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装入档案袋。
三、 医疗监督科初审
1、 医疗监督科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全部申报材料、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交给参保人员本人。
2、 初审未通过的参保人员全部申报材料返还参保人员本人。
四、 组织专家集中检查会诊
1、 初审通过人员携带病例复印件、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其他相关检查材料(脑梗、脑出血需要有CT片或核磁片、糖尿病要有化验单、冠心病心梗有心电图)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不得自行选择医院体检如发现视为无效。
2、 专家诊查费每人300(含常规检查),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3、 初审未通过的参保人员不准参加检查。如果参保人员自行参加检查,后果自付。
4、 检查结束后,参保人员将CT片或核磁片带回自行保管,其他所有材料交给医院,参保人员不要带走。
5、 门诊十种疾病是本着自愿、额外报销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的原则,大家要珍惜按要求执行,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参保人员,后果自付。
五、 合格人员统一发给治疗本
1、 合格人员由医保中心统一发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本,每名参保人员交工本费4.6元,此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报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本用完后可向医保中心购买(到指定定点药店或省医保局购买)。
2、 发给(取得)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本(资格)的参保人员只能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医、开药,或到特殊疾病、特殊治疗指定药店购药(必须在医院开方后在药店购药)治疗本
3、 在住院期间不准发生任何门诊十种疾病的费用。
4、 参保人员在医院就医期间按慢性病的标准每次最多开2周的药量,不准超量开药。
5、 所做的检查、治疗和所用的药品必须与检查通过的疾病或合并症、并发症(直接)相关,否则不予报销。
6、 参保人员在医院就医和购药期间应遵从医生的治疗建议,不准点名做检查和点名购药。
六、 年终结算
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每个医保年度结算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1日----12月20日(发生费用时间为上年的11月1日---当年的11月31日)。申报方法详见“门诊十种疾病报销规范”。
七、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支付)动用统筹金要根据当年统筹基金节余情况确定,并时时跟踪。门诊十种疾病(医疗费支付情况)要每年进行复查(定期)测算,必须确保大病、住院的(统筹基金)正常支出。
八、 每年对十种疾病的复查由医保中心随时确定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