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规范特殊疾病门诊肿瘤放疗、化疗、免疫治疗,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及丙型肝炎注射干扰素治疗的管理,提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服务质量和治疗水平,确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支出,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决定自2010年12月2日起,对全市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特殊疾病门诊肿瘤放疗、化疗、免疫治疗的管理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1、检查特殊疾病门诊肿瘤放疗、化疗、免疫治疗的病历档案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建立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历档案,是否制定完整的治疗方案,是否存在病历建立不及时、病历记录不完整、无病历开药等现象。
2、检查特殊疾病门诊针剂治疗项目的开展情况。检查各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开展特殊疾病门诊针剂治疗项目,针剂药品是否有医生处方,针剂是否带出院外使用。
3、检查限量用药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剂量开药、重复开药的现象,检查医生处方是否符合患者的实际病情需要,收费及投药窗口是否建立核对制度,对于大处方和同时开具多种药品的处方建立反馈制度,及时与医疗保险办公室沟通。
4、检查人证卡核对制度的建立情况。检查是否核对社会保障卡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是否存在坐车开药、冒名顶替等违规现象。
5、检查特殊疾病门诊肿瘤放疗、化疗、免疫治疗项目登记报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登记备案表格是否及时、完整、真实、准确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6、检查结算信息上传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串项上传结算信息的现象。
(二)特殊疾病门诊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的管理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1、检查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病历及透析记录单等医疗文书书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完整,是否存在虚假、伪造医疗文书等违规现象。
2、检查透析指纹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管理情况。检查医疗保险办公室是否严格执行血液透析指纹信息采集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备案制度。
3、检查血液透析室医师是否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相关实验室指标来确定患者的治疗方式,是否存在对不适合透析或未达到透析指标的患者进行透析治疗的现象。
4、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对血液透析室、腹膜透析治疗专人负责管理情况。检查医疗保险办公室是否有专人负责特殊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的管理。
5、检查血液透析室是否对传染病透析患者实行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是否保证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是否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护理人员相对固定等。
6、检查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收费数据是否及时上传,上传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串项上传,延时上传的现象。
(三)特殊门诊丙型肝炎注射干扰素治疗的管理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1、检查特殊疾病门诊丙型肝炎注射干扰素治疗的病历档案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建立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历档案,是否制定完整的治疗方案,是否存在病历建立不及时、病历记录不完整、无病历开药等现象。
2、检查限量用药制度的执行情况。干扰素的用量严格执行每周一支,单张处方量最多一支。
3、检查特殊疾病门诊丙型肝炎注射干扰素治疗项目登记报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对申请特殊门诊治疗患者的诊断、治疗项目等基本信息逐一进行登记备案,是否以统一表格形式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检查登记备案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二、检查范围
2010年6月份至11月份的特殊疾病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收费票据、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相关材料。如有需要还需进一步提供相关药品的入出库登记单、针剂药品的注射执行单、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入出库登记单,相关医疗废弃物登记表。
三、检查方法
(一)自检自查。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单位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认真梳理,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自我完善,落实好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普遍检查。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派检查组对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及政策的情况进行普遍检查,检查各项管理规定及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重点审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检查组对发现存在有支出异常、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进行重点审查,扩大审查范围,并对检查结果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特殊疾病门诊相关规定,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工作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扬,并记录备案,作为日后检查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合理支出,经查实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对其违规行为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此次专项检查结果,按比例记入年度总评分,与年终10%预留金挂钩。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费用,按规定给予扣除,并依据《服务协议》和《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望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立即对本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自我完善,确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