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1、哪些科技成果可以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一)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或省级科技计划(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管理的重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省直有关业务厅局和全省各市(地)下达的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的计划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部分计划外的属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b、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c、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d、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三)以下项目不能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已经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药品、农作物品种等)等项目不能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而改用其他办法进行评价,采用其他办法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不得采用鉴定证书格式。
1、 如何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一) 计划内项目:
项目完成单位将鉴定材料和鉴定申请表交主管部门(市地科委或省直厅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委计划下达部门审核同意后,交科技成果处审批,成果处必须在15日内做出答复,同意鉴定的项目由成果处确定鉴定的形式、地点,专家的组成及专家的职务亦应由成果处确定。
(二)计划外项目:应由完成单位向所在市地或者主管厅局提出申请后,由省直厅局向省科委科技成果处提出申请
(三)中直单位及民营科技企业:中直单位应通过地方科委向省科委提出鉴定申请;省属的民营科技企业可通过省科委机构指导处向成果处提出鉴定申请,市属的民营科技企业应通过所在市地向省科委提出鉴定申请。
(四)个人申请:可参照市属的民营科技企业执行。
2、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一)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 技术研究报告
(三)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四) 设计与工艺图表(工业项目)
(五) 质量标准(农林项目可不提供)
(六) 查新检索报告
(七)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总是的,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 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十一)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材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3、关于检测鉴定:除通常采用的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等形式外,检测鉴定也是一种新的鉴定形式。该形式主要针对一些经过检测就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项目,其申请程序与前者基本一致,在实施鉴定的过程中,由省科委委托有关检测部门实施鉴定。
目前,已经有8家检测机构被省科委和技术监督局确定为"科技成果检测鉴定省级检测机构",分别是(检测范围及联系办法、地址等见黑科联发[1996]8号文件):
黑龙江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省精细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省五金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省分析测试中心
4、关于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按照国家要求,软科学的鉴定应当改为"评审",并最终形成《软科学评审证书》,但考虑到实施的步骤较为复杂,因此仍然沿用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5、关于专家的聘请:专家由省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从《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出,会议鉴定可以聘请7-11人,函审鉴定可以聘请5-9人,检测鉴定最多可以聘请3位专家。(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略)
6、关于鉴定结论意见:除对项目的技术研究内容的水平,创新程度,科学性,实用性进行评价外,还应明确提出项目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创造性的改进意见。
7、关于科技成果登记: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通过鉴定的一个月内到省科委科技成果处办理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登记的项目,鉴定作废。各市地的项目可以由市科委代为办理,然后到省科委统一办理登记。
8、国务院19号令
9、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10、关于科技查新:我省目前有两家省级科技查新检索单位:黑龙江省科技信息中心、黑龙江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申报专利的项目可以到黑龙江省专利服务中心进行检索。
摘自<黑龙江省科技成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