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片作为良好沟通和传播信息的载体,体现并提升了单位及个人的品牌形象,传达了单位及个人的品牌个性。为规范我院名片制作,充分发挥其品牌载体功能,结合医院工作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院个人名片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企划部负责设计、印刷,并做好各项登记。
第二条 名片版式设计。按照医院统一格式印发(医院名称、样式设计、个人信息等),使用人不应私自改动。
第三条 名片配发范围。为院领导、科室主任、副主任、临床医生、医技副高职以上人员配发医院名片。
第四条 名片配发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弹性管理,由院长办公室和企划部双重备案。
第五条 名片申请流程。使用人需提前1周向院办电话提出申请,说明用量,7个工作日后到企划部领取。加急制作需提前3天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名片信息修改。因个人信息(如职务、科室、学术地位等)变更需修改名片内容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室审批,由企划部负责修改。
第七条 名片格式调整。需调整名片格式时,经院长办公室确认后,企划部按要求进行设计、调整。
第八条 特殊使用申请。因外出义诊、参会等特殊工作需要使用名片的其他人员,需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及用量,科室主任签字,经院长办公室审批后,7个工作日后到企划部领取。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