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推动医院学科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医院整体学术地位与影响力, 经2015年1月27日第五次院长办公会及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制定《国家级学术任职奖励规定》(详见附件)。对在中华医学会与中国抗癌协会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所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职务者进行奖励。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学术任职奖励规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附件:
国家级学术任职奖励规定
为了推动医院学科建设快速发展,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医院整体学术地位与影响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奖励规定中“国家级学术团体”特指中华医学会与中国抗癌协会。(以下简称为“学会”)
二、奖励范围:现任学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所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青年委员、学组成员及上述两个学会省级任职不在奖励范围内。
三、奖励标准:
学会会长(理事长),奖励人民币5万元;
学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奖励人民币3万元;
学会常务理事与所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专业委员会常委,奖励人民币5千元。
同期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任不同职务按照就高的原则计为一次;同一获得者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每个聘任期计为一次奖励金额予以累加。
四、发放办法:
1.本奖励规定适用于医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属专业委员会应为医疗、医技专业,管理、康复等辅助专业不计入。
2.相关人员需主动提交聘任书复印件于科技学术部备案,同时提交原件供审核。
3.本奖励由科技学术部审核,报医院审批,财务部核发。
4.上述奖励均为税前额度,应交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本人实得税后额度。
5.本方案由科技学术部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不具回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