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培训招收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负责全国培训招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培训招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和规定;
(二)根据各省(区、市)的培训需求研究制定并下达全国培训招收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省(区、市)培训招收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与指导监督;
(四)开展培训招收宣传和研究工作;
(五)推进培训招收信息公开,并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招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六)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培训招收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省(区、市)培训招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关于培训招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和规定,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订培训招收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本省(区、市)培训需求,并于上一年度11月底之前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制订本地培训招收规划,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三)对本省(区、市)培训基地的培训招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调查处理本地区招收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组织本省(区、市)开展培训招收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五)做好本省(区、市)培训招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培训基地招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加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工作协同,签定对口支援协议,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发达地区招收中西部来源的培训对象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培训招收总数的10%,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适当增加招收规模。工作协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第六条 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主管部门)配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完成辖区内培训招收工作。对本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需求进行调研,积极动员和组织符合培训招收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基地作为招收单位负责本单位培训招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相关培训规划和计划,制订本单位培训招收实施细则,并组织招收工作;
(二)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招收工作有关要求,核定年度招收计划,负责本培训基地各专业培训申请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核、组织招收考核与录取;
(三)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培训申请人员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四)做好本单位培训招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五)做好本单位培训申请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开展本单位培训招收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受理本单位培训申请人员申诉,并依照有关规定解释处理;
(八)负责将本单位培训招收工作有关情况按要求报上级行政管理相关部门。
第三章 报名审核
第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和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提前批“社会人”和“单位人”招收计划、培训基地情况、报名条件、时间安排等招收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于每年3月底之前负责完成本地区提前批“社会人”身份的培训学员招收工作。
第九条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包括港澳台);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医学事业,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收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临床执业医师报考资格条件规定的应届、往届毕业生。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3.符合所申请省(区、市)相应培训招收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人员,不予招收。
第十一条 外籍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招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申请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申请表》和提供真实材料。培训基地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培训申请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招收条件的“单位人”身份培训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单位负责协助其按本省(区、市)公布的培训招收报名方法及要求完成报名。
第十四条 符合招收条件的“社会人”身份培训申请者按本省(区、市)公布的培训招收报名方法及要求自行完成报名。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相关招收工作要求,可采取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安排完成报名。
第四章 考核录取
第十六条 招收考核目的是通过对培训申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临床技能进行测评,确定要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区、市)培训招收工作相关要求,由培训基地组织培训申请人员分批分期或统一参加招收考核。
第十八条 招收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或二者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根据培训申请人填报志愿的顺序及招收考试结果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要按时完成培训招收工作,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优先满足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需求。
第五章 公示报到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统一对本省(区、市)各培训基地拟招收名单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适宜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医疗卫生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三条 新招收培训对象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份前进入培训基地接受培训。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同时向招收单位请假,并在报到后顺延相应培训时间。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培训资格。新招收培训对象应从每年9月份起开始计算培训时间,并作为享受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培训招收工作结束后,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地本年度培训招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年度实际招收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培训基地要做好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资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通报批评乃至撤销培训基地资格的处分,并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