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试验方案编号
HH009-101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药物
HH-009注射液
·受试病种
优先纳入肝癌、胃癌/食管胃交界部腺癌、结直肠癌受试者
·病理类型
肝癌组织病理分型:包括肝细胞肝癌、肝内胆管细胞癌和混合型肝癌
·靶点
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19
·治疗方案
药品名称:HH-009 注射液。
给药方法: 每三周(21 天)为一个周期,在每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天(D1)进行静脉输注给药。 若因公众假期、不良事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研究药物未能按计划给药,则后续治 疗周期研究药物的给药时间也做相应推迟,即后续治疗周期的给药时间根据前一次研 究药物的实际给药时间计算。
·主要研究者
张艳桥
·科室
消化内科二病房
二、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 周岁(均含界值),性别不限。
3. Ia:晚期实体瘤:
• 组织学或细胞学或无创检查标准确认的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无法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优先入组肝癌、胃癌/食管胃交界部腺癌、结直肠癌受试者;
• 肝细胞癌受试者需满足肝脏储备功能 Child-Pugh 为 A 级或较好的 B 级(≤7 分)。
Ib:
队列 1:
• 组织学或细胞学或无创检查标准确认的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无法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 HCC 受试者,其肿瘤组织 IHC 检测 FGF19 表达阳性(中心实验室确认);
• 巴塞罗那肝癌临床分期(BCLC)B 期或 C 期(附录 3),且不适合手术或局部治疗;
• 肝脏储备功能 Child-Pugh 为 A 级或较好的 B 级(≤7 分);
队列 2:
• 组织学或细胞学或无创检查标准确认的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无法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实体瘤受试者(适用于除 HCC外其他瘤肿),其肿瘤组织 IHC 检测 FGF19 表达阳性(中心实验室确认);
4. ECOG 评分 0~1 分(附录 4)。
5. 要求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符合 RECIST v1.1 标准)。既往接受过放疗或接受其他局部区域治疗的肿瘤病灶明确记录治疗结束后治疗部位出现疾病进展方可作为可测量病灶。如果在筛选期可测量病灶是取活检部位,需要在首次给药前以及距离活检后至少 14 天进行影像学检查及肿瘤评估。
6. 预期生存期≥12 周。
7.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75×109/L)和血红蛋白(HGB)≥90 g/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LN),对于肝癌、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血清总胆红素≤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0 mL/min(附录 5);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 INR 和 APTT 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
8. 对于合并有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受试者,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值下限,在首次给药前进行抗病毒治疗可入选。
9. 对于合并有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受试者:
• 非肝癌:HBV-DNA≤2000 IU/ml 可入选。若 HBV-DNA 检测阳性,需根据当地诊疗规范,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进行抗病毒治疗;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由研究者评估是否接受抗病毒治疗。
• 肝癌:HBV-DNA 检测阳性,根据当地诊疗规范,经抗病毒治疗后病毒复制呈下降趋势可入选。
10. 受试者(包括伴侣)愿意从筛选期至最后一次研究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排除标准
1. 在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参加其他研究型药物或研究型器械的临床试验;或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允许研究药物治疗前至少 2 周完成的姑息性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内分泌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
2.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1 级水平或基线水平(脱发,化疗引起的外周神经毒性≤2 级可入选)。
3. 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实施过外科大手术(活检术除外)或者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
4.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伴随临床症状、不可控制的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等。
5.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I 型糖尿病受试者 HbA1c≤9.0%);
•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6. 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已知的其他恶性肿瘤,但经治疗后已治愈的恶性肿瘤(例如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乳腺原位癌等)可入组。
7. 软脑膜(脊膜)转移、活动性脑转移(有症状且需要皮质类固醇、抗癫痫等药物治疗)。
8.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或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或需要治疗的活动性肺炎的受试者。
9. 临床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
• 当前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IV 级)(附录 6);
• 严重/不稳定心绞痛,或最近 3 个月内的新发心绞痛;
• 心肌缺血并需长期使用药物控制(NYHA III~IV 级);
• 筛选前 6 个月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事件;
•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房颤、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尖端扭转性室速或有家族性/遗传性心律失常、长 QT 间期综合征等);
• 心功能:心脏超声检测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心电图检测 QTcF 间期延长: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 筛选前 6 个月内的脑血管症状如脑梗塞、脑出血、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经降压药物治疗未获得良好控制的高血压(静息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0.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糖皮质激素(>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治疗。但允许 CT 等影像学检查中预防造影剂过敏而使用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11. 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或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有需要系统性治疗连续超过 7 天的活动性感染(细菌、真菌和病毒)。
12. 同时感染 HBV 和 HCV(若既往存在 HCV 感染,但筛选期间 HCV-RNA 阴性,可视为目前无 HCV 感染)。
13.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开始的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素、红细胞生成素治疗。如上述治疗开始于首次给药前超过 2 周,则无需排除。
14. 首次给药前 3 天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不能停止的调节胆汁酸的药物(如熊去氧胆酸、S-腺苷蛋氨酸、多烯磷脂酰胆碱、胆盐输出泵抑制剂等)。
15. 对其他治疗性抗体药物有严重过敏反应史。已知对多种物质过敏或患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血妊娠试验阳性者。
17.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或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三、研究团队
研究者:陶冀、唐洁冰、娄长杰、张纯慧、马志刚、王广雨、黎清炜、苏丹、刘超、刘偲奇
四、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张婧
联系方式:1566373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