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针对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附 件
刑法第266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