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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简介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哈医大三院)始建于1972年,是黑龙江省唯一集肿瘤预防、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占地面积20.6万平方米,开放床位3220张,年门诊量120万人次、出院17万人次、手术5.7万例。拥有57个临床科室、21个医技科室、15个教研室、7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以及省内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筛查肿瘤最专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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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12-12-18    浏览次数:   

各科室:

为实现“我校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目标,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及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我校无形资产的流失,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大力宣传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现将《哈尔滨医科大学知识产权规定》进行转发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规范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我校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我校无形资产的流失,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我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和技术秘密

如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新用途、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以及实验数据、实验记录、操作手册、材料清单等文字材料。

2、商标和商业秘密

商标主要包括注册或未注册的各类产品商标以及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名、校徽及所属单位名称和服务标志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不为公众所知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服务、管理、经营、设计、市场等信息。

3、著作权(版权)及其邻接权

如科技作品、辞书、教材、论文、规范汇编、文学作品、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等。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其工作机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研发与产业处,人员由科技研发与产业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我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我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四)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七)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八)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九)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享有专用权

(一)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 校标;

(三) 学校的其它服务性标记。

第七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新产品研发技术、产品配方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三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或软件登记的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及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报送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科技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名称,包括“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医大”、“哈医大”、“HMU”、服务标记及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徽图案,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哈尔滨医科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并支付冠名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有关教职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 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职务专利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60%-70%的金额,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以技术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产业化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拨出专款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专项基金,用于支付补贴专利、商标的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与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评聘岗位和职称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侵犯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属于哈尔滨医科大学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技研发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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